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赵兴永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1-13 14:19)    点击:311

准婚姻关系的财产关系纠纷

  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,就是准婚姻关系破裂,发生财产共有关系的基础消灭。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除准婚姻关系后的财产纠纷。

  按照准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的基本形式为按份共有,并且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,在准婚姻关系破裂、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,按照下列方法解决其财产纠纷:

  1.约定各自财产分别所有的

  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时对财产分别所有有明确约定的,按照约定处理。发生纠纷,要按照各自对财产范围的举证证明情况认定,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。

  2.约定财产为共同共有的

 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双方财产为共同共有的,按照共同共有的基本规则处理,确定共同财产范围,以双方均等的潜在应有部分确定份额,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方法进行分割。

  3.双方当事人对其财产所有形式没有约定的

  既然没有约定,就按照按份共有的规则处理。有份额的,按照份额确定分割的财产,没有明确的份额的,按照双方的收入和对家务承担的劳动,确定适当的份额比例。不能确定各自份额的,推定为相同份额。

  4.对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照顾

  如果准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,在准婚姻关系解除处理财产纠纷的时候,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中为子女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,作为抚育费或者生活费,子女已经成年的,不在此限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赵兴永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刑事辩护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赵兴永律师,赵兴永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赵兴永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5308758583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赵兴永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保山律师 | 保山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赵兴永律师主页,您是第20813位访客